创IP金庸诉此间的少年之辩辩辩

金庸老先生起诉《此间的少年》著作权侵权一案,据悉已经由广州天河法院受理。

吃瓜群众纷纷站队,迷妹们表示有“初恋和暗恋打起来你帮谁的错觉”。

而此案所涉及的同人文学侵权边界之法律界定,更是引起文学届和法律界两大阵营的激辩。目前法律界对此案的观点有几类:

侵权论,不侵权论,以及认为不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论。

一、是否侵犯著作权

网评普遍把此案作为“中国同人文学著作权第一案”,认为此案结果会决定同人文学的整体定性,影响到这一文学形式的未来走向。笔者认为其实不尽然。

同人文学是否侵权还是要根据个案情况区分对待。本案的关键在于:

首先,《此间》所使用的金庸作品中的元素,属于思想还是独创性的表达;

其次,如果《此间》确实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表达,这些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;

最后,即使前两个条件都成立,还要看《此间》的使用是否能构成合理使用。

思想还是表达?

《此间》的故事情节和文字表述和金作完全不同,其使用的金作中的元素仅为人物的名字、部分性格特征及部分人物背景和人物关系。

例如,根据百度百科对《此间》的人物简介:

郭靖:第五年入学,化学系,蒙古学生。属性是大哥,特点是身强力壮,服从组织和黄蓉,热心劳动,永远不缺乏活力。在宿舍中排行老大。爱好是蹦迪。

欧阳克:第五年入学,法律系,汴梁学生。属性是帅哥或者小白脸,特点是风流潇洒,很希望服从黄蓉却没有机会,极度厌恶劳动,永远备有充足的洗面奶和洗发膏和古龙水,永远领导黄蓉讨厌的那种服装潮流。宿舍号为,爱好是和女生说话,特长是国标舞和耍酷。

杨康:第五年入学,生物技术系(属于生物学院),汴梁学生。属性是懒虫,特点是很懒,比较聪明而不喜欢动脑子,比较会写东西而懒得动笔,眼睛位置生得稍微高了一点,总是看这个那个不顺眼。在宿舍中排行老三,爱好是睡懒觉,特长是和院长完颜鸿烈叫板。

以郭靖为例,郭靖与金作相符的要素仅为名字、蒙古背景(金作中郭也不是蒙古族,只是在蒙古长大),身强力壮,喜欢一个叫黄蓉的女孩子。其他特征,如年代,身份,大哥向,活力,爱好蹦迪等均与金作不尽相同。

欧阳克、杨康以及其他角色也是如此。

那么这些使用属于金作中的思想还是表达?

传统上认为表达是有形的而思想是无形的,但著作权法上的思想和表达早已突破了这种简单地区分。PaulGoldstein教授将现代著作权法上的“思想”和“表达”称为“区分作品中不受保护元素和受保护元素的一种隐喻(metaphor)”。

汉德法官曾经说过,“没人能在版权法所称的思想和表达之间确定一条固定的边界”。

角色及人物关系被他人使用多出现在续写作品中,而即使这类续写作品是否侵权也并没有定论。

在钱钟书先生的《围城》与他人续写作品《围城之后》的著作权侵权案中,版权行政部门认定后者构成侵权。而在四川方言剧《幸福的耳朵》第一季与《幸福的耳朵》第二季著作权侵权案中,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不构成侵权。

说到这看官们可能都头大了。别忙,在笔者看来,这类案件的思想和表达并不难区分。

很简单,因为被诉作品已经一模一样地使用了原作中的人名!

“郭靖”、“杨康”、“欧阳克”,这些都是纯粹的表达,哪怕这些人名再短小,两个字也好,三个字也好,那也是原作中的有形的具体部分,而不是无形的抽象。至于这些人名受不受著作权保护,那是有没有独创性的问题,而不是区分思想和表达的问题。

纵观整个版权法的发展史,无论如何演变,无论思想和表达的定义变成何等的隐喻、何等的模糊,都只是纠结在无形的东西,即无形的东西抽象到何种程度变成思想。有形的东西始终都被保留在金字塔的最底层,确定是表达无疑。

至于人物的性格特征、背景和相互关系,应与人物的名字结合来看,而不是割裂开来。单独的思想元素组合在一起构成表达的例子比比皆是。例如琼瑶诉于正案判决中,法官就指出:

“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,如果仅仅是‘父子关系’、‘兄弟关系’、‘情侣关系’等,无疑处于金字塔的顶端,应属于思想范畴;如果就上述人物关系加以具体化:‘父亲是王爷而儿子是贝勒但两人并非真父子’,‘哥哥是偷换来的贝勒而弟弟是侧福晋的儿子’,‘情侣双方是因偷换孩子导致身份颠倒的两个特定人物’,则相对于前述人物关系设置而言,这样的具体设计无疑将处于金字塔结构的相对下层……”

《此间》中的人物性格、背景和关系虽然只与原作部分相同,但也是对这些人名的进一步限定。既然人名是表达,这些元素结合在一起也应该是表达。例如郭靖这个人名已经属于表达,那么蒙古背景、身强力壮、喜欢一个叫黄蓉的女孩子的郭靖,是对郭靖的进一步限定,因此只会使已有的表达更加具象,而不可能反而上升为思想。

由此可见,《此间》中使用的元素,属于金作中的表达,而不是思想。

2.有没有独创性?

当前的主流观点是单纯的角色名称一般不具有独创性。

在“我叫MT”游戏著作权侵权案中,北京知产法院对角色名称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做出了阐释:

“对于名称、标题等词组或短语而言,判断其是否有创作性,应考虑其是否同时具有以下特征:

其一,该词组或短语是否存在作者的取舍、选择、安排、设计。对于作者不具有选择与安排空间的词组或短语,因属于‘思想与表达的混合’,故不被认定有创作性。普通的或者常用的词组或短语,亦不具有独创性。

其二,该词组或短语能否相对完整地表达或反映出作者的思想情感、传达一定的信息。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达,是沟通作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桥梁或纽带,一个词组或短语如果不能给予读者一个确切的意思,不应认定其有创作性。

具体至本案,对于‘我叫MT’这一动漫名称而言,因‘我叫......’这一表述方式是现有表述方式,而‘MT’亦属于常见的字母组合,因此,‘我叫MT’整体属于现有常用表达,并非涉案动漫作者独创,不具有独创性。

至于‘哀木涕’、‘傻馒’、‘劣人’、‘呆贼’、‘神棍德’五个人物名称,公众在不知晓原告游戏,而仅仅看到上述名称的情况下,显然无法对其所表达的含义有所认知。因此,上述名称并未表达较为完整的思想,未实现文字作品的基本功能。虽然公众在结合动漫《我叫MT》的情况下,足以知晓上述名称的含义,但这一认知已不仅仅来源于上述名称本身,而系来源于该动漫中的具体内容,这一情形不足以说明上述名称本身符合文字作品的创作性要求。”

以此标准来衡量,金作中的人物名字虽然经过取舍、选择、安排、设计,但也很难达到“相对完整地表达或反映出作者的思想情感、传达一定的信息”的标准。

但是,这些人物名字与其各自的性格、背景和关系相结合,则可能满足上述标准。《此间》中使用的这些性格、背景和关系虽然只是原作的一部分,但这些部分也可能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人物设计构思。

单独的名字“郭靖”是空虚的,但一个蒙古背景、身强力壮、喜欢一个叫黄蓉的女孩子的郭靖则基本呈现出了一个人物的轮廓。当然这个问题的判断也是非常模糊和主观的。可是《此间》中使用的并非单单一个人物,大概是大部分人物都存在这种情况,这样结合起来看,笔者认为很有可能已经达到独创性标准。

3.是否能构成合理使用?

虽然《此间》很可能满足以上两个条件,但笔者并不认为其构成侵权。

看到此案报道马上就联想到著作权法上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,“戏仿(parody)”作品是否侵权?之前胡戈的《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》也跟陈凯歌闹了一阵子侵权之争,后来不了了之,都是这个问题。

中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,在美国法上戏仿作品是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的。美国法认为戏仿是一种转换性使用(TransformativeUse),即不是以替代原作为目的,而是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创作出新的表达和价值,实现完全不同的新功能。这种使用只要没超过一定限度就认为是合理使用。

比如google网页快照在美国是按转换性合理使用认定不构成侵权的。与《一个馒头》类似的讽刺戏谑作品,也都按是不是构成转换性合理使用来判断侵权与否。

美国法上的转换性使用,背后的理念是平衡言论自由和著作权保护。首先言论自由的保障是第一位的,真理越辩越明,除有违公共利益外,任何有利于丰富“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市场”的行为都不应受到禁止。

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前提下,保护作者对作品的收益权,以鼓励创作,这就是著作权法的基石。平衡言论自由和著作权保护的两大工具,就是思想/表达二分法和合理使用。

转换性使用由于极富创作性,实现了新的功能,因此更靠近言论自由一方。

同时如果构成转换性使用,则并不会实质性影响原作的收益,那么对其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就降低了。

戏仿作品就是这类转换性使用的典型例子。

戏仿者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替代原作或是制造混淆,他们对原作的模仿是大大方方的,如果人们看不出他模仿的是原作,反而是戏仿的失败。戏仿的目的或是为了讽刺批评,如《一个馒头》,或是为了借用原作产生一种特有的趣味或艺术效果,如《此间》。

人们会发现,如果你不允许他们借用原作的这些元素去戏仿,其他的讽刺、批评或创作方式没有办法给人同等深刻的印象,或者产生相同的评论效果或艺术效果。这种时候,这类表达方式具有唯一性,而大家知道,具有唯一性的东西都是不可垄断的。

当然,戏仿也不是无限制的。美国法上的经典案例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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